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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 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0

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响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战略,围绕城乡协同发展、地方特色保护等方面,深入探索山西省城乡发展的地方性理论建设。在理论层面,重点解决如何实现地方性的传承与保护、地方性在城乡融合战略目标如何发挥作用等关键性问题。同时,持续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山西流域村镇保护振兴方法实践,助力山西省流域城乡体系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推动山西省城乡环境生态价值的提升和地方特色的保存。以理论研究和项目实践为手段,带动优秀科技人才聚集和成长,支撑山西省一流学科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输送人才。

一、总则

1、为了围绕山西省流域村镇发展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技术突破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科技投入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助力山西走出一条有地方特色的城乡发展之路,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中体现山西担当,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科研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3、课题的资助强度为2万元,每年择优资助5项,研究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一年。

4、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二、课题资助对象

主要资助国内外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的科研人员、教师、博士后以及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是所在单位的正式全职科研人员;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须附导师推荐信。每名申报人每批次牵头或参与课题不得超过1项,含申请和在研项目。已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但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实验室欢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优秀学者提出资助申请,特别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

三、课题资助范围

开放课题研究内容应与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围绕“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鼓励开展原创探索和学科交叉研究。

四、课题申请程序

1、申请人根据每年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申请书,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

实验室开放课题实行无纸化申请,无需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填写附件《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含承诺书签字扫描件、推荐信等)发到指定邮箱。申请书需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实验室组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是否给予资助。项目获批后,应将纸质申请书签字盖章后,邮寄至实验室存档;除依据评审意见确需修改外,签字盖章版申请书应与电子申请书保持一致。

3、对确定资助的项目由实验室向申请者发出正式通知,并签署开放课题研究工作计划任务书。

五、课题评审原则

项目研究方向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具有明确的研究成果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秀青年研究骨干。

六、课题实施与审查

1、根据评审结果,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2、根据批准通知,课题负责人应在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填写《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按评审意见修改《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办公室作为拨款和验收的依据,并与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课题合同。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3、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4、研究计划实施中,若改变预定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需要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5、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6、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中止资助。

7、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报送如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①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②已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出版的专著提供一本原件;

③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④其他成果的复印件;

⑤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此部分可以仅提供电子版)。

七、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开放基金立项课题的负责人,应根据进度计划按期向实验室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开放课题研究期满之前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类型:(1)发表SCI/SSCI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2)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1篇及以上;(3)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或者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结题成果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后,完成结题并支付尾款。

2、凡经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本实验室应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相关成果须唯一或第一标注“流域地方性城乡建成环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资助号:**)”,英文为“Shanxi Key Laboratory of Watershed Built Environment with Locality Foundation(Grant No. **)”。

八、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直接划拨给申请者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建帐立卡,专款专用,不得转拨,不得挪作他用。

2、经费按年度分期下拨,获批后拨付课题总经费的60%,结题报告审核通过后拨付课题总经费的40%。

3、 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项目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加盖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结算报告,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4、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①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②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③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5、年度课题经费拨付:实验室需与申请者所在单位签合同,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开具发票,实验室确认后进行经费拨付。

九、联系人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92号

邮编:030006

联系人:韩斌

E-mail:112577055@qq.com

电话:15135111182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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